“唐山被打女子”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在刑事案件中,有关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一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对施暴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继续承担民事责任。
前者是刑案审理过程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用交诉讼费,审理期限短,一般不会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后者是因为刑案而衍生出来的独立的民事诉讼,要交诉讼费,审理期限长,一般不会支持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为什么会是这样的规定呢?
这是因为有这样一条不合情理却存在多年的规定:“刑事案件只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明显不属于物质损失,伤残(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颇有争议。
不过在《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为上述原则设置了例外,即,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此,一般认为,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受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一般民事诉讼赔偿原则,可以获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支持。
在唐山打人案中,假如施暴者下手比较轻(例如只扇了两个耳光。打出了轻微伤,没被判刑),被打女子是或许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
施暴者像曝光视频里那样下死手,病狂殴打被打女子,法院反而不会判决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很不合理吧!?
当然,如果施暴者自愿赔偿被打女子相关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法律也不禁止。在很多案件中,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后,往往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而被告人会要求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这个和解的过程对受害人来说无疑是二次伤害。

那么如何突破实践现状?让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补偿,让施暴者承担应有的惩罚?
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新刑诉法解释第175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相比,增加了“一般”二字。
一个社会文明程度越高,对此类犯罪的容忍度就越低,对受害人给予民事救济的方式就越充分。基于此,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改为“一般不予受理”,为实务中解决这一问题预留了合理的空间。
2021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中,牛某利用暴力手段,对智力残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奸淫。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公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支持起诉,最终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向被害人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该案也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首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
结合唐山打人案的典型性、关注度和影响力,如果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存在可行性。并且,法院一旦受理,具有类案效应,具有指引功能,而且通过司法实践可以进一步强化司法解释的适用,甚至促进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
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赔偿,能否获得赔偿的法律难题,或许通过本案,会促进立法或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且深远意义。

现在是2022年,希望举国瞩目的唐山打人案,能够让遭受犯罪侵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口子”越开越大,也期待未来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失赔偿的制度设计,把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边界固定下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而不断推动立法完善。